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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急盼两岸大规模复航,国台办建议可优先考虑恢复广州等直航航点******

  【环球时报特约记者 陈立非】大陆顺应台商和广大台胞的意愿,大动作敦促两岸大规模复航,引发岛内高度关注。

  1日下午,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发布声明,呼吁尽快恢复两岸直航航点,便利台胞往来。声明称,当前两岸疫情均已平稳,是进一步恢复两岸航线正常运营的有利时机,“大陆民航业务技术人员已通过两岸民航联系人渠道致函台民航主管方面,提出恢复两岸航线正常运营的建议”。

  1日晚间,国台办发言人朱凤莲通过“答记者问”的方式证实,大陆航空主管部门已通过“海峡两岸空运协议”联系渠道致函台湾方面,“希望贵我双方相向而行,推动两岸航线恢复正常运转,可优先考虑恢复台胞反映较为集中的广州等16个两岸直航航点”。

  朱凤莲说,大陆方面认为,当前大陆疫情已得到很好的控制,台湾同胞完全可以安心前来学习、工作、创业、生活,“两岸同胞对实现正常交流往来的意愿强烈,我们高度重视并已全面做好相关准备”,希望台湾方面珍惜两岸空中直航来之不易的成果,采取务实措施,优先恢复台胞反映集中的两岸直航航点,持续推动两岸航线恢复正常运转,造福两岸同胞。

  疫情暴发前,两岸客货运航点曾达到71个,其中台方10个,大陆61个。疫情暴发后,2020年2月时任台“行政院长”苏贞昌将两岸直航的61个航点限缩至只剩4个,包括北京、上海、成都和厦门。

  针对大陆方面的呼吁,台湾陆委会1日晚回应称,将洽民航局进一步了解,有关增加两岸空运客运直航航点,当局将依疫情及两岸情势发展进行评估检讨。台湾民航局证实收到大陆来函,正在讨论中。航空业者对两岸增加航点乐观其成,但也坦言两岸目前政治情势依然冰冷,加上台方仍禁止陆客赴台,两岸航点、航班密集度短时间要恢复到像过去那样热络,恐有难度。

  2日,台湾陆委会主委邱太三承认,去年已经有广东台商反映过,但他并未松口是否打算恢复更多航点。他还借口大陆疫情“仍有不确定性”,声称需要对方协助相关必要评估信息的提供。邱太三同时承诺,“在疫情可控前提下一定会逐步恢复两岸人民交流,达到舒缓台海情势紧张”。

  连日来,台商不断呼吁当局恢复更多两岸直航航点。厦门台商会长吴家莹在接受采访时称,恢复两岸直航航点是大多数台胞、台企的需求,加上疫情现在已到新阶段,两岸都未要求入境隔离,现在恢复航点是非常好的时机。他表示,许多航点已停3年,台商急需让产业与经营尽快恢复正常,也盼望生活尽快恢复常态的便利性。他希望民进党当局重视这么多在长三角与珠三角的台资企业,以及台胞、台干的方便,“目前两岸双方应该以民生为主,政治意识形态是不是可以先放下”。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海基会2日在台北举办大陆台商春节联谊活动,这是新冠疫情暴发以来首度恢复,蔡英文与会致辞,而且正逢李大维回台担任海基会董事长,“其中有几项观察指标,例如全面重启‘小三通’、恢复航点与两岸航班数,及大陆专业人士能否来台交流等,备受关注”。

  台湾“商总”主席赖正镒1日直言,台商最盼望的就是尽快恢复两岸直航航点,希望当局能加快恢复与大陆方面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系,加快推进两岸观光旅游交流,恢复两岸对飞的航班与城市,从现有的4个直航城市至少再增加10个城市,比如像武汉、南京、青岛、重庆等台商聚集的一、二线城市。赖正镒同时呼吁民进党当局在评估疫情稳定的情况下,重新开放大陆观光客来台,这样更有助于恢复两岸的观光旅游交流,也为台湾观光产业在疫后挹注新动能。

  有岛内媒体评论称,当今两岸仅存上海、厦门、北京与成都4个航点,相当不便,屡创新高的票价也非常人所能负担,因此台商、台生、台干近来频频发声,希望民进党当局尽快与大陆展开沟通与对谈,才能方便各方往来于海峡两岸。如果能加速启动与恢复两岸的各大航点,至少民间交流能够恢复到疫情前的规模,目前两岸紧张的对峙情势,才有迈向和平发展的融冰机会。(环球时报)

两部门:7种情形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新出发〔202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有关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

  现将《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12月30日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宣传思想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的要求,加强新闻采编队伍管理,规范新闻采编秩序,促进党和国家新闻事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对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面向已入职新闻单位的从业人员,考评其是否具备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所必需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本办法所称新闻单位,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列入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的单位。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闻单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证。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考试组织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在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八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目,研究并建立考试题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署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第三章 考试报名

  第九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志向、工作取向,热爱新闻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在新闻单位编制内或者与新闻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新闻单位为非法人编辑部的人员,须为新闻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在编人员或者与主管(主办)单位签有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受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的;

  (四)被列入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并在限业期限内的;

  (五)伪造学历、工作资历证明的;

  (六)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七)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新闻单位审核同意,按照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单位主管、主办新闻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章 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综合考核应试人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五章 考试方式

  第十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确定。

  第十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电子化考试。

  第十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

  第六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十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不得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建立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将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作出相应处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并为应试人员、新闻单位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提供线上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由所在新闻单位按规定为其申领新闻记者证。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依法实行执业准入管理,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核发新闻记者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或者持有有效新闻记者证的人员,视同通过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命题、考试阅卷、提出考试合格标准等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设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审定和考试监督检查等,承担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立《新闻基础知识》和《新闻采编实务》2个科目。

  2个科目考试在同一天上、下午分别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第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应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应试科目考试合格,方可取得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合格证明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制作发放。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中考高考定点学校或者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优先安排在人事考试标准化考场、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进行。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在当年度考试6个月前向社会公布,保证应试人员及时了解考试要求,进行充分的学习、备考。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坚持回避原则和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命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单位和机构,不得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

  应试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八条 考试相关工作和试题试卷的秘密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级考试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九条 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有关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法规规定,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第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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